【甘肃】明确2017-2018年度清洁供暖政策

煤改电 发布日期:2017-12-08 阅读次数:5268

  近日,甘肃省发改委下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清洁能源供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2017-2018供暖年度(当年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底结束前),全省电价和天然气两种清洁供暖价格的政策支持。电价支持政策分居民电采暖、非居民电采暖以及电极式蓄热储能集中供热三种情况进行补贴。

  据了解,省内居民电采暖执行范围为,省内不具备城市集中供暖和天然气分户采暖条件,采取低温辐射电热膜、低温发热电缆、非储热储能式电锅炉、固定式电取暖器、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暖热泵等环保节能用电设备供暖用电。用电(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类别用电)实行分时价格政策,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取暖。低谷时段延长2小时,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在对应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标准基础上降低0.20元/千瓦时;其他时段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在对应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基础上提高0.03元/千瓦时。其间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非居民电采暖执行范围为,企事业单位办公、商业等非居民用户采取低温辐射电热膜、低温发热电缆、非储热储能式电锅炉、固定式电取暖器(随房屋建设配套)、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环保节能用电设备供暖用电。低谷时段延长2小时,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按照一般工商业用电谷段目录电价执行;其他时段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按照一般工商业用电平段目录电价执行。其间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电极式蓄热储能供热按照市场化机制直购电模式同电改政策相结合,给予供暖项目合理合法政策支持,在执行大工业峰谷分时电价的同时,通过市场化交易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电价。

  此外,陆上管道天然气供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供城镇“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居民“煤改气”壁挂炉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可对壁挂炉采暖用气单独制定阶梯价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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