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热企供热质量差严重可吊销许可证

空气能 发布日期:2018-04-10 阅读次数:3953

  再过十几天,2017-2018供热期即将结束。日前,《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条例》鼓励利用清洁能源供热,市、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供热监管和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供热信息综合应用和数据共享。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不得占用供热设施用地
  
  《条例》规定,长春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除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供热锅炉。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以外的区域,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对已有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逐步取消。
  
  采用热电联产热源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调峰锅炉,并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正常运转。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线。
  
  新建建筑需要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或者自建自用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
  
  热企退出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划定的供热区域和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式提供供热服务,不得擅自变更供热区域、供热方式。
  
  供热经营企业需要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并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6月30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经营企业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供热期内或者用户的用热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经营企业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供热经营企业应每两年至少向热用户提供一次室内供热设施检查服务,发现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等;不得出现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等行为。
  
  卧室、起居室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
  
  长春市供热期为当年10月25日零时至次年4月10日零时,供热经营企业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长春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热经营企业适当补偿。
  
  供热期内,居民热用户室内的卧室、起居室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非居民热用户室内的供热温度由供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居民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的供热温度低于18℃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的热费。
  
  供热经营企业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应当按日退还热费。属于热源生产企业责任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先行将热费退还给热用户,再向热源生产企业追偿。
  
  热用户停热或恢复供热应在9月25日前办理
  
  作为热用户,不得有安装放水阀、循环泵、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等行为;应当在当年10月25日前向供热经营企业交纳热费。新建住宅建筑在保修期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已办理入住手续的,热费由房屋买受人交纳。
  
  热用户可以申请停止用热,应当在每年9月25日前办理停止或者恢复整个供热期用热的手续。但非分户供热的、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其他可能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情形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建设单位对新建住宅承担两个供热期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对新建住宅的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
  
  住宅供热设施保修期外已实行分户控制的,入户阀门(含入户阀门)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入户阀门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未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外(含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非居民用户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以用地红线为界,供热经营企业和热用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弃管的供热经营企业资产由区政府依法处置
  
  供热经营企业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经营企业对该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配合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应急接管。弃管的供热经营企业的资产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实行供热经营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制度
  
  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供热经营企业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检查发现的和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投诉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
  
  实行供热经营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制度。长春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供热经营企业在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中履行责任和义务等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区内供热经营企业综合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等工作,具体评价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供热企业
  
  出现这些情况逾期未改可吊销供热许可证
  
  《条例》中,供热经营企业出现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供热设施不符合环保、节能、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使用达到报废期限的锅炉的;供热质量差,多数热用户室温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
  
  出现任一情形,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相应调减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分区直至依法吊销其供热经营许可证。
  
  供热经营企业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处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两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用热户
  
  做出这些行为最高罚3000元
  
  热用户出现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擅自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的;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循环水或者蒸汽的;阻碍供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等任一行为,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您对《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可在4月28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向长春市公用局反馈。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邮寄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1888号长春市公用局供热管理处,邮编:130028。
  
  电子邮箱:ccsgrb666@163.comccsgrb999@163.com
  
  联系电话:0431-85300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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